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436號解釋中,是從憲法那些規定得出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
(A)人身自由的保障
(B)生存權的保障
(C)工作權的保障
(D)訴訟二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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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9), B(37), C(16), D(463), E(0) #348187
統計: A(699), B(37), C(16), D(463), E(0) #348187
詳解 (共 3 筆)
#626810
大法官釋字436號,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
(A)人身自由的保障 (B)生存權的保障 (C)工作權的保障 (D)訴訟二元主義。
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 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D)訴訟二元主義:指的是除普通法院外,另設行政法院,仿德國制度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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