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D不是+1
J498不是有行政立法自治權嗎?
釋字第 467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7年10月22日 解釋爭點:86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仍屬公法人? 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三)地方自治團體之特性1.地方自治團體係實施地方自治,與中央共享權力行使之主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地方立法機關,並在憲法法律保障範圍內,享有自主、獨立之地位。2 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
釋字第 467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7年10月22日 解釋爭點:86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仍屬公法人? 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三)地方自治團體之特性1.地方自治團體係實施地方自治,與中央共享權力行使之主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地方立法機關,並在憲法法律保障範圍內,享有自主、獨立之地位。2 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3.具公法人地位。地方團體基本權內容地方自治團體乃具有公法權利能力,能獨立行使權力負擔義務之公法團體,具有自治組織權、自治行政權、自治立法權及自治財政權等基本權。
司法院大法官歷次解釋會議,確立地方自治團體之基本權,包括:組織自主權、立法自主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