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會計制度,誰來設計,誰來核定頒行?
(A)由上一級機關之會計機構幫忙設計,呈請中央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B)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C)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中央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D)由上一級機關之會計機構統一設計,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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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434), C(68), D(9), E(0) #317045

詳解 (共 1 筆)

#737689
第18條(會計制度之設定核計程序)

  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前項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修正時亦同。
  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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