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物品之保管,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毀損滅失者,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何機關核准解除其責任?
(A)主計機關
(B)財政機關
(C)研考機關
(D)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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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146), C(12), D(1994), E(0) #398461
統計: A(159), B(146), C(12), D(1994), E(0) #398461
詳解 (共 5 筆)
#1306176
物品管理手冊第三章二十二(七)物品之保管與使用,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毀損滅失者,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解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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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615
請問這是哪個單元,謝謝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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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0154
(A)主計機關(X)
(B)財政機關(X)
(C)研考機關(X)
(D)審計機關(O)
物品管理手册
第三章 收發、登記、保管及報核
二十四、物品之驗收人、保管人或使用人應負之責任如下:
(一)驗收人點收之物品,有短收或不合規格,或舞弊情事,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
(二)保管人應將物品妥慎保管,因疏忽而遭致損失或損壞時,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
(三)保管人發現存管物品缺少時,應查明原因,據實報告,不得隱匿。
(四)遇有竊盜事件發生,應立即報警,並保持現場原狀,留備偵查,並將損失物品名稱、數量開列清單,備文報案。
(五)保管人或使用人對於保管或使用之物品,如有侵占、盜賣等情事,一經發覺,應由物品管理單位陳報機關首長懲處,並依法究辦。
(六)物品之賠償,應依照遺失或損壞時之市價計算;如係舊品,按已使用時間折價賠償。
(七)物品之保管或使用,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毀損滅失者,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解除其責任。
(八)保管或使用之非消耗品有異動時,保管人或使用人應填具非消耗品移動單(格式如附件八),送物品管理單位據以變更列管資料。
(九)各機關員工離職時,應將保管或使用之物品交還,如有短缺而未賠償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應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B)財政機關(X)
(C)研考機關(X)
(D)審計機關(O)
物品管理手册
第三章 收發、登記、保管及報核
二十四、物品之驗收人、保管人或使用人應負之責任如下:
(一)驗收人點收之物品,有短收或不合規格,或舞弊情事,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
(二)保管人應將物品妥慎保管,因疏忽而遭致損失或損壞時,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
(三)保管人發現存管物品缺少時,應查明原因,據實報告,不得隱匿。
(四)遇有竊盜事件發生,應立即報警,並保持現場原狀,留備偵查,並將損失物品名稱、數量開列清單,備文報案。
(五)保管人或使用人對於保管或使用之物品,如有侵占、盜賣等情事,一經發覺,應由物品管理單位陳報機關首長懲處,並依法究辦。
(六)物品之賠償,應依照遺失或損壞時之市價計算;如係舊品,按已使用時間折價賠償。
(七)物品之保管或使用,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毀損滅失者,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解除其責任。
(八)保管或使用之非消耗品有異動時,保管人或使用人應填具非消耗品移動單(格式如附件八),送物品管理單位據以變更列管資料。
(九)各機關員工離職時,應將保管或使用之物品交還,如有短缺而未賠償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應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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