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那一類型的就業服務?
(A)。一般性就業服務
(B)。支持性就業服務
(C)。庇護性就業服務
(D)。替代性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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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499), C(186), D(13), E(1) #171560

詳解 (共 7 筆)

#554968
§34 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支持性(有意願有能力


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
庇護性(有意願但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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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883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 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 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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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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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69
我想,重點應該在"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所以要透過生態評量,為其創造合適環境~
其後不也寫"就業服務員持續性的支持輔導與協助,幫助身心障礙者獨立在競爭性職場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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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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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30

庇護性就業服務是提供具有工作意願而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服務,透過庇護性就業的訓練與適應,提升其職業能力,以協助您回到支持性或競爭性的就業市場。
支持性就業服務係身心障礙者就業安置方式之一,強調人與環境的協調,透過生態評量,創造友善與融合的工作環境,就業服務員持續性的支持輔導與協助,幫助身心障礙者獨立在競爭性職場就業。

 

就勞工局網站的說明,應該是 C 比較對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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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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