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之任免係由司法院何種單位依法審議之?
(A)人事處
(B) 政風處
(C)人事審議委員會
(D)司法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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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48), C(2457), D(683), E(0) #170484

詳解 (共 4 筆)

#125649
司法院組織法第 20 條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 員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前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 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高等法院院長 及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推 選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 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為委員。法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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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370
現為法官法第4條第一項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第11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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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05

出自哪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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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06
謝謝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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