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會,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
(A)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會首雖未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仍然有效成立
(B)法人不得為會首,但得為會員
(C)會員為法人時,其董事不得為會首
(D)會員與會首間不得有三親等內血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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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23), C(18), D(21), E(0) #452814

詳解 (共 3 筆)

#722297
第709-2條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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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6419

第709-3條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四、起會日期。

五、標會期日。

六、標會方法。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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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461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四、起會日期。
五、標會期日。
六、標會方法。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
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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