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行為已獲無罪之宣告者:
(A)仍得為懲戒處分
(B)不得再為懲戒處分
(C)只能課以民事責任
(D)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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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5), B(298), C(38), D(229), E(0) #148387

詳解 (共 8 筆)

#159351
第 32 條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 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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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014

同一行為: 不起訴、免訴、無罪、免刑、受刑宣告而未褫奪公權~仍得為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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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922
修法後答案還是沒變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時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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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282
第二十二條  同一行為,不 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 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 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 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 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 亦同。

所以採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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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3586

公務員懲戒法§22

[司法懲戒效力優先於行政懲處與不二懲戒之規定]

I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II 同一行為已受刑法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III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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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477
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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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948
可否提供現在修正的法規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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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5020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2 條1.同一行為,...
(共 1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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