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行為已獲無罪之宣告者:
(A)仍得為懲戒處分
(B)不得再為懲戒處分
(C)只能課以民事責任
(D)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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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5), B(298), C(38), D(229), E(0) #148387
統計: A(3425), B(298), C(38), D(229), E(0) #148387
詳解 (共 8 筆)
#387014
同一行為: 不起訴、免訴、無罪、免刑、受刑宣告而未褫奪公權~仍得為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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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922
修法後答案還是沒變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時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時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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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282
第二十二條 同一行為,不
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
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
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
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
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
亦同。
所以採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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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3586
公務員懲戒法§22
[司法懲戒效力優先於行政懲處與不二懲戒之規定]
I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II 同一行為已受刑法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III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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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477
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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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948
可否提供現在修正的法規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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