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之原始憑證因意外事故毀損而另行繕製時,最好由何人負責?
(A)由經辦會計負責繕製,由主辦會計負責證明
(B)由商業負責人指定之人員負責繕製及證明
(C)由經辦或主管該事項之人員負責繕製,由其主管證明
(D)由經理人負責繕製,並由商業之負責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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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67), C(207), D(25), E(0) #385638

詳解 (共 1 筆)

#2971209

商業會計法第19條 :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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