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關於會計憑證保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項會計憑證之保存,以會計年度決算經董事會承認後,至少保存五年
(B)記帳憑證於保管期限屆滿後,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予銷毀
(C)對外憑證,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
(D)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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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5), B(100), C(47), D(73), E(0) #37075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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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條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 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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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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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帳簿報表保存期限及年度決算程序終了之認定
 二、為加強商業內部控制、維持審計軌跡之完整及俾利期後事項之查考,因此我
   國於現行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二條(修正後為第三十八條)規定:「各項會計
   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
   後,至少保存五年」。同法第三十三條(修正後為三十八條)規定:「商業
   設置之帳簿及編製之報表,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三、前開條文所定之年限,主要是為避免商業長期保存帳冊、憑證發生困擾,同
   時配合實務上帳務處理程序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規
   定而訂定。
 四、又所稱「年度決算程序終了」,係指年度終了時,公司應依公司法第二百二
   十八條及二百三十條規定,將各項會計報表送請監察人查核,並經股東會承
   認後,方始完成決算之程序

函釋字號:經濟部七十七、十、二十二經七七商字第三二三九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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