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及其得以延展之專用期間為何?
(A)第一次為五年,之後延展每次十年
(B)第一次為十年,之後延展每次十年
(C)第一次為十年,之後延展每次二十年
(D)第一次為二十年,之後延展每次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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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464), C(28), D(44), E(0) #170371

詳解 (共 2 筆)

#135928

商標法

第 27 條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 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第 28 條    申請商標權期間延展註冊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至屆滿後六個月內 申請;其於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者,應加倍繳納註冊費。 前項核准延展之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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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61


個人記憶..

註冊公告當日生效..

展延..屆滿前後.六個月..申請

屆滿期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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