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 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之幾分之幾後,得拋棄其權利?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十分之一
(D)十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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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1), B(430), C(534), D(90), E(0) #249734

詳解 (共 6 筆)

#224373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
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
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
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
;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
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
並免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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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100
考得好細到第3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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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8865
上面的人全部都忘記附法條條號了是民法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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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844
所以可以反推前兩項都是可歸責於地上權人的事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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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176

前兩題和此題無關,不是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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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038
原本題目:承上面2題,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
(共 1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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