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於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 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等之限制規定,依司 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此種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之限制,目的尚屬正當
(B)所採取之限制手 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
(C)已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
(D)乃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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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125), C(4328), D(126), E(0) #148934

詳解 (共 4 筆)

#680560
大法官解釋637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旨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其目的洵屬正當;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乃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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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轉門條款: 前5後3

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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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國家對於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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