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之程序,應該依照何種法律?
(A)刑事訴訟法
(B)民事訴訟法
(C)行政訴訟法
(D)公務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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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2206), C(390), D(22), E(0) #523254
統計: A(35), B(2206), C(390), D(22), E(0) #523254
詳解 (共 5 筆)
#1431384
以下均為個人淺見,歡迎大家提出看法或勘誤。畢竟我不是法係本科生,只是將網路上找到的資料消化後提出個人淺見來解題。
國家賠償法§5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以下為國賠雙軌制的說明,簡單來說結論就是違法行政處分發生的損害無法依行政訴訟管道救濟時,方得直接進行國家賠償訴訟。
既然不能行政訴訟管道救濟,只能依國家賠償法訴訟,國家賠償法又適用民法,那就只有民事訴訟了。
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依我國現制採「雙軌制」。
雙軌制之概念:訴願及撤銷訴訟乃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本身之主要救濟方式,其中對於後者,又稱之為「第一次權利救濟」,其用以確認系爭行政行為是否違法。請求國家賠償屬於「第二次權利救濟」,其用以處理國家違法行為之賠償事宜。
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在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二種公法救濟管道間,第一次權利救濟具有優先之地位;換言之,人民如本得以第一次權利救濟手段(行政訴訟)提起救濟排除損害,卻故意不為而任由損害發生,而後再請求第二次之權利救濟(國家賠償),在法律上應不得為之。否則違法行政處分之受害人,皆不經行政爭訟、而以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時效內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將導致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規定形同虛設。
行政訴訟法現行規定:為了避免人民必須先後提起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訴訟之不便,目前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結論:在現行行政訴訟新制之下,人民對違法行政處分發生的損害,應優先以合併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訴訟為救濟方式為宜,以符合「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之原則;僅在單純事實行為造成損害而無法依行政訴訟管道救濟時,方得直接進行國家賠償訴訟。
以上資料摘自天秤座法律網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588
以上資料摘自天秤座法律網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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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751
國家賠償採雙軌制,可採行政訴訟或是民事訴訟。
依行政訴訟第八條第一項意思,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
目前查到這樣~有人可以再補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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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533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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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9922
應該是在說國賠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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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4392
國家賠償法 第 12 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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