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定義,與何者相同?
(A)公務員服務法
(B)公務人員保障法
(C)刑法
(D)公務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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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51), C(799), D(46), E(0) #148422
統計: A(140), B(51), C(799), D(46), E(0) #148422
詳解 (共 4 筆)
#229789
刑法第十條沿革
(0231031制定)
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0940107修正)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理由 一、第二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其規定極為抽象、模糊,爰予修正之。
國賠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就法條上來看,修法以後的公務員定義兩者不同了。
我記得刑法修法(修正日期100.11.30)後,刑法所指的公務員的範圍比國賠法小了。
所以我才說應該有修法了~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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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554
這題已經有修法了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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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768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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