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鐵路之主要業務為:
(A)流通資訊
(B)促進地方繁縈
(C)客貨運輸
(D)發展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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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37), C(3921), D(17), E(0) #395878

詳解 (共 2 筆)

#2888107

21條(國營鐵路之主要業務、附屬事業)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的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的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的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的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的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的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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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656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鐵路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 21 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
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
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
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
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
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
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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