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鐵路之附屬業務,下列那一項未明列於鐵路法之內?
(A)有關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B)有關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C)有關鐵路運輸之必須之接送報關及倉儲運輸
(D)有關鐵路運輸之土地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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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2), C(33), D(2489), E(0) #425565
統計: A(15), B(12), C(33), D(2489), E(0) #425565
詳解 (共 2 筆)
#1037529
修法了
第二十一條(國營鐵路之主要業務、附屬事業)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
、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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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47
第 21 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左列附屬事業:
一、有關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有關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有關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有關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有關培養、繁榮鐵路運輸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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