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A)委託人
(B)受託人
(C)受益人
(D)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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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363), C(5), D(1), E(0) #239800

詳解 (共 2 筆)

#1253584
土地稅法 3-1條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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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5842

因土地可分為公有及私有,所以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分為:

一、私有土地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五)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且有選任管理人,為管理人。土地所有權屬分別共有,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六)土地為信託財產,為受託人

二、公有土地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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