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民主法治發展史上,下列關於「立法委員」的敘述,何者正確?
(A)自從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以來,立法委員任期皆為三年
(B) 自從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以來,立法委員任期皆為四年
(C) 現行憲法規定:立法委員連選得連任,但以三屆為限
(D) 現行憲法規定:立法委員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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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095), C(58), D(4523), E(1) #154828

詳解 (共 10 筆)

#391242
中央民意代表機構包括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
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
一、民國80年全面改選國民大會代表。
二、民國81年全面改選立法委員。
三、並透過修憲,將監察院改為準司法機關,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完成。

而憲法中有關立法委員任期規定:
憲法第65條: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憲增修第4條:(立法委員之選舉)
Ⅰ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沿革:立委於民國即81年完成改選,其任期則是到民國93年的第七次修憲,才規定立委任期從三年改為任期四的,民國94年6月10日,第七次修憲條文內容才正式公布實施。而(B)選項:自從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以來,立法委員任期皆為四年,其「皆為四年」的敘述,明顯與事實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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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960
to9F: 最佳解和8F不是已經回答你了嗎...
中央民代全面改選在80~81年 這時的立委任期還是3年  直到94年第七次修憲才把立委任期改成4年
所以從80年到現在 不是皆為3年 也不是皆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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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236
立委於民國即81年完成改選,其任期則是到民國93年的第七次修憲,才規定立委任期從三年改為任期四的,民國94年6月10日,第七次修憲條文內容才正式公布實施。而(B)選項:自從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以來,立法委員任期皆為四年,其「皆為四年」的敘述,明顯與事實有違。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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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643
幾乎選當立法委員當終身職了 如果當的好的話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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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523
全面改選「以來」,「以來」就是「到現在為止」的意思。目前立委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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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316
A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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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668
有點勉強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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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860
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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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394

B的選項有點不完整,如果皆為四年,那就表示不能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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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589

在我國民主法治發展史上,下列關於「立法委員」的敘述,何者正確?
(A)自從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以來,立法委員任期皆為三年
(B) 自從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以來,立法委員任期皆為四年
(C) 現行憲法規定:立法委員連選得連任,但以三屆為限

(D) 現行憲法規定:立法委員連選得連任

依據憲法第65條,立法委員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但任期為三年部分,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不受其限制並明確表列為四年。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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