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3 條 (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最高法院47年上字第1655號判例要旨 (危險負擔之移轉)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所稱之危險負擔,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概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移轉於買受人,至買受人已否取得物之所有權,在所不問。
在未特別約定下,請問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何時起均由買受人來承受負擔?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