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未依核定期限開工或竣工者,處多少罰鍰?
(A)新台幣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B)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C)新台幣3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
(D)新台幣3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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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2145), C(29), D(80), E(0) #42559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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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罰則) 
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 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 。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 外籍員工。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 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或第四十一條 規定,經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 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 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 七、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將遲延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 告實施。 八、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 九、違反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或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 之五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蒐集資料、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 適當之預防或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或未提出安全管理報告。 十、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未依交通部指定之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 案。 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機構受停止營運或廢止立案處分時,交通部應 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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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16  #67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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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0781
111.6.22已修改
第67條
1.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
四、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六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六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五十六條之六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六第三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七、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
八、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將遲延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
九、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
十、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未經核定、未經公告或未依核定、未依公告收取費用。
十一、違反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未蒐集資料、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或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驗、未提出安全管理報告或未有效保存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
十二、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2.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加重其罰鍰至前項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
3.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機構受停止營運或廢止立案處分時,交通部鐵道局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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