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團體之性質為何?
(A)私法人
(B)公法人
(C)準公法人
(D)公法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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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9), B(8266), C(164), D(72), E(0) #148330

詳解 (共 5 筆)

#796987

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力能力的行政主體,即有資格以自己名義享受公法上權利、負擔公法上義務者。

1.國家

2.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

3.其他公法人

 

私法人:是以實現利益為目的依私法設立的組織。

1.社團法人

2.財團法人

3.公益法人

4.營利法人

 

http://law33.blogspot.tw/2011/10/blog-post_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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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199

公法人 公法上權力能力的行政主體 公共利益,中華民國、地方自治團體、國立

公法財團 指由國家或其他公法團體為達成特定公共目的捐助一筆錢財而設立之財團法人。例如: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私法人 是以實現利益為目的依私法設立的組織。社團、財團
準公法人 指被賦予處理公共事務權力的從事公用、公益事業的私法人。如享有國家徵用權的公司,電報電話、煤氣、水、電力和水利等公司
社團法人多數人集合成立之組織體,其組成基礎為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
營利社團法人:如公司銀行等。
公益社團法人:為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提供服務。如農會[2]漁會工會人民團體

自己解題方式
公法 公共利益
私法 不特定之人數
準公法人 如果是公法 那直接叫公法人就好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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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437

公法人:中華民國、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農田水利會、其他公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依地方制度法,最基層的地治單位是鄉鎮市,村里祇是鄉鎮市區以內之編組。

但依憲法規定,最基層的地治單位是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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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989

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力能力的行政主體,即有資格以自己名義享受公法上權利、負擔公法上義務者。

1.國家

2.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

3.其他公法人

 

私法人:是以實現利益為目的依私法設立的組織。

1.社團法人

2.財團法人

3.公益法人

4.營利法人

source:http://law33.blogspot.tw/2011/10/blog-post_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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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9306

行政主體(公法人):

1. 國家

2. 地方自治團體

3. 其他公法人:原住民部落 & 目前有7個行政法人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文化部) -兩廳院、衛武營@高雄、臺中國家歌劇院、國家交響樂團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國防部) (設董事長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科技部)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教育部)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內政部)
文化內容策進院 (文化部)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文化部)
https://www.dgpa.gov.tw/mp/archive?uid=165&mid=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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