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代表享有之特權與豁免有關,以下那一項敘述不正確?
(A)外交代表在接受國的私人所得(如從事商業投資活動)可免除稅捐
(B)外交代表在接受國境內的私人不動產之物權訴訟不能主張豁免
(C)外交代表之私人用品應准予通關並免納關稅
(D)外交代表之私人寓所與財產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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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2), B(43), C(41), D(11), E(0) #400863
統計: A(322), B(43), C(41), D(11), E(0) #400863
詳解 (共 1 筆)
#1021702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A) 第34條: 外交代表免納一切對人或對物課徵之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但下列各項不在此列: (d)對於自接受國內獲致之私人所得課徵之捐稅,以及對於在接受國內商務事業上所為投資課徵之資本稅 (私人所得不得免稅)。
(B) 第31條: 一、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a)但關於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無享有豁免權 (私人不動產無訴訟豁免權,只有使館才有)。
(C) 第36條: 外交代表或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之私人用品,包括供其定居之用之物品在內,接受國應免除一切關稅及貯存、運送及類似服務費用以外之一切其他課徵 (私人物品免受檢查與納稅)。
(D) 第30條: 一、外交代表之私人寓所一如使館館舍應享有同樣之不得侵犯權及保護 (私人寓所不得侵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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