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依法於指定處所暫予收容,如未能於十五日內驅逐出國者,得移送下列何處所收容?
(A)看守所
(B)外國人收容所
(C)外國人拘留所
(D)留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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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061), C(130), D(109), E(0) #144513

詳解 (共 3 筆)

#922506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9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外國人之收容管理,應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為之;其收 容程序、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 2 條外國人收容管理,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設置之外國人收容所、臨時收容所或其他因必要情形指定之適當處所(以下簡稱收容處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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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1055
看守所是為防止重大刑事犯罪的被告脫逃、串供等而將其臨時羈押的處所[1]。刑事案件被告經司法官合法傳喚、拘提到案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串供、脫逃或預防再犯等可能時,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確保刑事訴訟及刑罰執行,司法單位得將被告收容至特定處所,一般情況即看守所。中國歷史在清末司法改革時引進了看守所制度。


轉自: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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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337
請問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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