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期貨商依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僅申請經營國外期 貨交易複委託業務者,繳存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外國期貨商僅申請經營國外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而不接受個別期貨交易人委託者,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新臺幣五千萬元
外國期貨商僅申請經營國外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而不接受個別期貨交易人委託者,應專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