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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第三八二號對各級學校依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
(A)並非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B)受處分之學生無申訴及行政救濟管道
(C)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
(D)仍受特別權力關係支配,不得請求司法審查
專技◆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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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年 行政法題庫#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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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xb
高二下 (2021/01/21)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
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特別權力關係)
,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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