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為下列何種使用需要,得許其在臺灣取得不動產物權?(A)教堂(B)..-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02/22)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7條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業務需要,得取 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一、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二、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三、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處所。 依前項所定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者,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依第五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為前項之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 動產權利案件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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