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幾日內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A)十五日
(B)十二日
(C)十一日
(D)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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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3), C(4), D(395), E(0) #345843

詳解 (共 2 筆)

#404752

第十四條之一(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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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883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26 條 第一項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第十八條規定作成教師終局停聘之決議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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