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第九條: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
學校校長的遴選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家長代表的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之 (A)二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