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借用人受休職處分時,依照規定應在下列何種期限內遷出宿舍?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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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6), B(23), C(307), D(3), E(0) #398429
統計: A(2016), B(23), C(307), D(3), E(0) #398429
詳解 (共 5 筆)
#2749329
第10點
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本手冊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屆期不遷出者,應依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國立學校教師於借調期間有續借原任學校宿舍,且經學校同意者,得於借調期間,就學校宿舍與借調機關宿舍擇一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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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5734
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徹底休息免得太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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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4900
(A)一個月(O)
(B)二個月(X)
(C)三個月(X)
(D)六個月(X)
宿舍管理手册
第二章 借用
第 10 點
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本手冊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屆期不遷出者,應依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B)二個月(X)
(C)三個月(X)
(D)六個月(X)
宿舍管理手册
第二章 借用
第 10 點
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本手冊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屆期不遷出者,應依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國立學校教師於借調期間有續借原任學校宿舍,且經學校同意者,得於借調期間,就學校宿舍與借調機關宿舍擇一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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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4754
1.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應在3個月內遷出
2.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3個月內遷出
3.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1個月內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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