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有下列規定之情形時,管理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下列敘述之情形,何者有誤?
(A)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B)居住環境吵雜,致不堪居住
(C)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D)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管理機關須收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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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962), C(19), D(19), E(0) #342784

詳解 (共 2 筆)

#582005

借用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貸與人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管理機關須收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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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07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首長

 

 
宿舍借用契約

立首長宿舍借用契約人

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以下簡稱貸與人)

姓名:                       (以下簡稱借用人)

茲以借用人服行公務需要,向貸與人借用後開宿舍使用,雙方議定條件如下:

一、宿舍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一)  宿舍座落:

(二)  基地面積:

(三)  建物面積:

(四)  構造情形:

(五)  使用範圍:

二、借用期間:

以借用人在本機關及所屬機構之任職期間為借用期間。

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應在2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

三、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並不得占用他戶宿舍,違反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立即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

四、借用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貸與人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管理機關須收回時。

五、借用人願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及宿舍管理手冊之規定與貸與人宿舍管理規定,如有違反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責令搬遷,並對其違反或疏失所生損害負賠償之責。

六、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貸與人,並將借用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借用人遷出後,留置於借用宿舍之物品3日內仍未搬離者,視為拋棄物,任由貸與人處理,不得異議。

七、借用人或其遺族逾期不交還借用之宿舍時,應逕受強制執行。

八、使用電器用品,應隨時注意安全,並嚴禁私自接用電源。

九、有關本合約之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本契約13份,經公證後雙方各執1份,1份由公證單位存案。

 

 

立契約書人:

貸與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代表人:

 

借用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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