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之宿舍管理,何者有誤:
(A)以貫徹實施單一薪給制
(B)除主持人外,不得供給宿舍
(C)原配住宿舍員工退休後,得依規定期間續住;續住期滿,應依規定收回處理
(D)其自(管)有之宿舍,應積極規劃收回處理;在收回處理前,其已配住宿舍之現職員工得不收取宿舍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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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389), C(112), D(1623), E(0) #204636
統計: A(94), B(389), C(112), D(1623), E(0) #204636
詳解 (共 3 筆)
#306612
D「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自(管)有之宿舍,應積責規劃收回處理;在收回處理前,其已配住宿舍之現職員工,應依規定扣收宿舍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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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982
第27點 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應貫徹實施單一薪給制,除主持人外,不得供給宿舍,其自(管)有之宿舍,應積極規劃收回處理;在收回處理前,其已配住宿舍之現職員工,應依規定扣收宿舍使用費。
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原配住宿舍員工退休後,得依規定期間續住;續住期滿,應依規定收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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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4308
宿舍管理手冊
二十七、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應貫徹實施單一薪給制(A),除主持人外,不得供給宿舍(B),其自(管)有
之宿舍,應積極規劃收回處理;在收回處理前,其已配住宿舍之現職員工,應依規定扣收宿舍使用費。(D)
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原配住宿舍員工退休後,得依規定期間續住;續住期滿,應依規定收
回處理。(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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