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條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
、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於多久期限內,發現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