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鐵路經營之業務為︰
(A)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之用外,不得為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
(B)除所營事業本身運輸外,可經營客運
(C)除所營事業本身運輸外,可經營貨運
(D)除所營事業本身運輸外,可經營客、貨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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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7), B(10), C(22), D(97), E(0) #370256

詳解 (共 2 筆)

#511873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95年1月13日
【公布日期】民國95年2月3日
第38條(禁止兼營)【相關罰則】第一項~§67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專用鐵路
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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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568
修法~~~


第38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之附屬事業)【相關罰則】第1項第2款或第2項~§67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附屬事業。 
  二、其他經交通部核准之事業。 
  專用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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