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鐵路經營之業務為︰
(A)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之用外,不得為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
(B)除所營事業本身運輸外,可經營客運
(C)除所營事業本身運輸外,可經營貨運
(D)除所營事業本身運輸外,可經營客、貨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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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7), B(10), C(22), D(97), E(0) #370256
統計: A(1477), B(10), C(22), D(97), E(0) #370256
詳解 (共 2 筆)
#511873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95年1月13日
【公布日期】民國95年2月3日
第38條(禁止兼營)【相關罰則】第一項~§67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專用鐵路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修正日期】民國95年1月13日
【公布日期】民國95年2月3日
第38條(禁止兼營)【相關罰則】第一項~§67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專用鐵路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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