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尚未領有正式牌照汽車,有關其申請臨時牌照規定以下何者錯誤?
(A) 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申請臨時牌照者,在同一省市不得超過30 日
(B)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由入境之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期限三個月以內之臨時牌照
(C)駛往海關驗關繳稅車輛,發給限期5 天臨時牌照,有正當理由再申請者以一次為限
(D)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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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5), B(108), C(110), D(20), E(0) #447854

詳解 (共 1 筆)

#72375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公布日期】102.06.11 【公布機關】交通部、內政部 
第18條

  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 
  一、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 
  三、買賣試車時。 
  四、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時。 
  五、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第19條

  汽車臨時牌照使用期限,依左列規定: 
  一、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申領者,均不得超過五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一次為限。 
  二、依前條第四款申領者,得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一省市不得超過一五日。 
  三、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應由入境之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臨時牌照,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於出境時繳回。 
  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屆滿後,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銷之。 
  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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