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尚未領有正式牌照汽車,有關其申請臨時牌照規定以下何者錯誤?(A) 因出售或進..-阿摩線上測驗
1F Joanne Lee 大三上 (2013/10/09)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公布日期】102.06.11 【公布機關】交通部、內政部 第18條 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 一、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 三、買賣試車時。 四、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時。 五、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第19條 汽車臨時牌照使用期限,依左列規定: 一、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申領者,均不得超過五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一次為限。 二、依前條第四款申領者,得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一省市不得超過一五日。 三、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應由入境之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臨時牌照,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於出境時繳回。 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屆滿後,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銷之。 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