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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1 對於我國人民權利的維護,下列何者(於2005年)有權作為合法的釋憲者?

(A)政黨主席

(B)總統

(C)行政院

(D)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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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pren 大二上 (2019/06/05)
憲法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 173 條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訴訟法
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
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12/14)

(0820116 全文修正)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 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理由

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並參考立法院函頒之「立法慣用語詞」修正之。

 

(1071218 全文修正)

憲法訴訟法

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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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對於我國人民權利的維護,下列何者(於2005年)有權作為合法的釋憲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