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乃對未確定之判決,以原判決認定事實或適用法令錯誤,或訴訟程序違法令,當事人或其他有上訴權人不服原判決,請求上級法院撤銷或變更原判決之救濟方法[14]。上訴之目的在於,法院經由審判,對具體案件之紛爭,本於國家賦與之審判權作出判決,為維護其公信力,其不容擅自變更,以免恣意造成有利或不利當事人之情形,使判決處於不安定之狀態。然法院之裁判既由法官為之,其人為之錯誤、違法或不當情事,勢所難免。故有法院之審級制度以為救濟,以確保裁判之公正適法。
抗告:法院對外為意思表示是以「裁定」及「判決」為之,而「抗告」是指當事人或證人、鑑定人、通譯等其他受法院裁定之人,對下級法院的裁定不服,直接向上級法院請求廢棄或撤銷原裁定的救濟程序(對判決不服則是以上訴來救濟)。抗告雖然與上訴相同,是一種就下級法院的裁判對上級法院聲明不服的方法,但是抗告是針對中間裁判(裁定)而上訴是針對終局裁判(判決)。---摘自誠信雙贏法律事務所之法律字典---
對於未確定之不利判決,為獲得更有利之裁判,而對上級法院表示不服之方法,稱之為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