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禮今年12歲,曾因逛文具店偷了文具,當場被老闆發現送司法機關,留有紀錄,現其父老韓希望小禮改名,以下何者符合規定?
(A)小禮是當事人可自行申請改名,戶政事務所必須查詢刑事紀錄
(B)小禮是當事人可自行申請改名,戶政事務所不必查詢刑事紀錄
(C)法定代理人老韓為改名申請人,戶政事務所必須查詢刑事紀錄
(D)法定代理人老韓為改名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不必查詢刑事紀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 B(50), C(257), D(1445), E(0) #187845

詳解 (共 4 筆)

#370681


姓名條例細則第十三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 改名或更改姓名者 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情事

 

反面解釋 未滿十四歲 免查

28
0
#1495002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情事。

姓名條例

第15條(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禁止條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第13條(改姓冠姓改名之申請人)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

3
0
#1138733
之前的姓名條例第12條已修法變成第15條了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0
0
#370513
請問依據為何?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