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侵權行為之過失責任而言依現在民法之基本原則有關特殊性侵權行為之修正係採何種主義?
(A) 過失責任主義
(B) 無過失責任主義
(C) 推定過失責任主義
(D) 結果過失責任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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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3), B(673), C(1260), D(141), E(0) #246801

詳解 (共 8 筆)

#230684
特殊侵權行為的種類   一、國家機關職務侵權。

  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產品責任。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

  四、污染環境致人損害。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只要有超標污染環境的事實發生,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都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損害。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六、建築物致人損害。

  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建築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一種推定過錯責任。

  七、飼養動物致人損害。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

  八、被監護人致人損害。

  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但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的區別

  一般侵權民事責任與特殊侵權民事責任二者的區別是:

  1)構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權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後果具有過錯,而一般侵權行為以行為人有過錯為成立要件。

  2)抗辯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權行為中適用的抗辯理由,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不能成為特殊侵權的抗辯理由。

  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為賠償損失;而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除賠償損失外,還有如返還財產、排除妨礙、停止侵害等。

  4)適用的範圍不同。為了防止特殊侵權行為民事責任被濫用,特殊侵權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範圍內。而一般侵權行為的範圍則沒有該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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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185
特殊性侵權行為之修正推定過失責任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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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970

假設嘿辛玩具廠商生產的玩具 上市---並且發生了小孩子使用玩具產生傷害---法綠上先推定這家廠商有過失責任,必須要由廠商提出證據證明生產時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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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956
用民法187條與民法188條來舉例↓
民法18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上述粗體字部分,雖然不是法定代理人的疏忽,法定代理人不負賠償責任,又因
確實造成被害人受到損害,所以法院令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部分賠償,
有"推定"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仍然有過失的意味在。


民法188: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雇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雇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雇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上述粗體字部分,因不是僱用人的疏忽,僱用人免受連帶賠償責任之賠償,
有"推定"是受僱人之過失的異味在。

不知道這樣解釋ok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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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645
推定過失責任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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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310
Tim Lin大的意思是發生問題都會先推定廠商有錯,然後廠商在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可能是消費者使用不當造成的,ˊ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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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937
可以口語化解釋嗎?好難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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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4274

特殊性侵權行為採推定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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