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辦理留職停薪,其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多久期間內,向服務機申請復職?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3), B(1030), C(136), D(4), E(0) #337990
統計: A(103), B(1030), C(136), D(4), E(0) #337990
詳解 (共 5 筆)
#3297785
工友管理要點
七、工友除得依其他法規申請留職停薪外,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留職停薪,並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一)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二)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三)配偶於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服務,因公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前項各款留職停薪期間,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重大傷病,應由各機關依申請留職停薪工友提出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範圍覈實認定。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或經有罪判決確定而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或社會勞動,致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外,經以當年度事假及休假抵充後仍不足者,應予留職停薪,期間至羈押、拘役、勞役或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為止。但工友已符合退休條件者,得依其意願辦理退休。留職停薪之工友,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留職停薪無確定期間或期間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已消滅者,工友應自原因消滅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工友未依前項規定復職或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於知悉後通知工友於十日內復職。工友經機關通知後,逾期仍未復職者,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