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主辦機關得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其 缺失情節重大者,查核小組應對工程主辦機關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對負 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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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37), C(0), D(0), E(0) #17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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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0條查核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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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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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而非查核小組
第 10 條
3.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依個案缺失情節檢討人員之責任歸屬後,採取下列之處置:
一、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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