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或公用事業機構人員,佩帶有服務單位之證章,或其他明顯識別之標記者,搭乘大貨車..-阿摩線上測驗
1F 謝旻 小一上 (2016/06/09)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104年06月30日修正) 第86條 貨車必須附載隨車作業人員者,除駕駛人外,應依左列規定,並須隨時注意行車安全。 一、大貨車不得超過四人,小貨車不得超過二人。 二、工程或公用事業機構人員,佩帶有服務單位之證章或其他明顯識別之標記者,搭乘大貨車不得超過二○人,小貨車不得超過八人。 三、漁民攜帶大型捕魚工具,非客車所能容納者,搭載大貨車不得超過一六人,小貨車不得超過八人。 四、大貨車載運劇團道具附載演員不得超過一六人,小貨車不得超過八人。 五、大貨車載運魚苗附載拍水人員不得超高一二人。 六、大貨車載運棺柩附載人員不得超過一六人。 七、大貨車載運神轎附載人員不得超過一六人。 前項附載人員連同裝載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如貨車為廂型貨車時,應在車廂之內。框型貨車其裝載總高度已達三公尺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