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法
第六十六條之一 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2. 已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者,當事人得向何處申請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