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政府對逾期未建築使用之私有空地,實行照價收買時,其收買地價以下列何者為準?
(A)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移轉現值
(B)土地所有權人之申報地價
(C)收買當期之公告地價
(D)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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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3), C(31), D(291), E(0) #277380
統計: A(4), B(13), C(31), D(291), E(0) #277380
詳解 (共 1 筆)
#2717473
平均地權條例
第 31 條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
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第 72 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
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
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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