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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4. 張三為司法警察,因甲報案稱在三月五日十一時於某地被乙毆傷,且持驗傷單作為證據,欲告乙傷害罪,並稱有丙在場目睹。張三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相關證人丙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B)告知證人如不到場得逕行拘提
(C)如證人到場於詢問前應命具結
(D)如證人恐因自陷於罪而拒絕證言時,應命釋明或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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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4/01/08)
同樣是請證人到場接受詢問:
檢察官所為者稱"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罰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再不到者,亦同。(刑訴178)
司法警察(官)所為者稱"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但不得逕行拘提(刑訴196-1)。
2F
Lulu 高三下 (2014/05/04)
請問是只有在審判中才需要"具結"嗎?

3F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4/05/05)
審判中之證人、鑑定人、鑑定證人必須具結。沒具結就158-3,法官仍採為證據則又違反155II,進入379第10款。
實務認為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所為陳述,具結後才有證據能力(不具結也可以,就檢警白做工而已XD)。學說多認為無須具結。
警詢無須具結,無適用158-3之餘地。

44. 張三為司法警察,因甲報案稱在三月五日十一時於某地被乙毆傷,且持驗傷單作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