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原住民族教育之相關人員,應熟悉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下列那一個不能當做熟悉原住民族語言文化的證明
(A)修習大專院校開設之原住民族語言文化課程四學分以上者
(B)曾參加政府辦理或已立案機構開設之原住民族語言文化研習課程十小時以上者
(C)著有與原住民族語言文化相關著作者
(D)於原住民事務相關機關從事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工作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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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325), C(43), D(29), E(0) #239831
統計: A(119), B(325), C(43), D(29), E(0) #239831
詳解 (共 5 筆)
#450819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所定熟悉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之相關人員,指具備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
一、曾修習大專校院開設之原住民族語言文化課程四學分以上者。
二、曾參加政府辦理或已立案機構開設之原住民族語言文化研習課程七十二小時以上者。
三、著有與原住民族語言文化相關著作者。
四、於原住民事務相關機關、團體從事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工作二年以上者。
資料來源:
http://ylacepa.e-land.gov.tw/b_p13/b_page_13_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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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583
這題目已過時了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培育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每年應依實際需求 向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報所需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培育 名額 納入培育計畫規劃辦理
二 公費培育之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後 由原提報名額之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分發 學校任教 以履行其服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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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593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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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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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711
有誰知道此題答案的依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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