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4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內對於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編列規定為: (A)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