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有關基本權利之規定,不直接受其拘束者,為下列何者?
(A) 法院
(B)私人企業
(C)立法院
(D)地方自治團體
統計: A(283), B(1788), C(215), D(87), E(0) #310291
詳解 (共 10 筆)
⒉直接保障:憲法條文中直接規定人民基本權之保障,因此限制所有國家機關(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等),僅符合特殊條件時,才能依法限制人民權利(我國採之,或謂採折衷式–直接兼採間接)
憲法有關基本權利之規定,對於國家機器,包含法院、立法院與地方自治團體具有直接拘束的效力;至於私人企業,依據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只具有間接效力。 由於基本權乃是源自於人民對國家的請求權,因此基本權有所謂的「針對國家性」,但是對基本權的侵害來源有時並不限於國家,私人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基本權;而針對來自其他私人的基本權侵害是否得主張基本權,就是所謂的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問題。 就是 你想成~ 國家 是--->第一人 ;人民A 是--->第二人 ;人民B 是--->第三人 第三人效力 就是問: 人民A 和人民B 是否適用 ? 就是說 例如: 憲法中 提到的 "平等權" 是否能 直接拿來 當成 私人間 適用? 此問題 粗分成三說 (1)否定說--->不能; 因為基本人權 有"針對國家性" (簡單說 就是只能適用 國家v.s人民 不能 人民v.s人民) (2)肯定說--->可以; 因為 憲法是規定"法秩序" 而 人有人性尊嚴 所以也應適用 (3)折衷說--->間接可以適用(通說) 法官雖不能直接拿憲法條款 判於私人間 但是可以透過 a.特定法律 和 b.民法概括規定
例如:若某公司規定女性員工一旦結婚即須離職,此時該公司的單身女性員工可否援引憲法第7條男女一律平等之規定對抗公司?關於此一問題,學者間有不同意見: 否定說:主要認為基本權係用來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人民之間彼此地位平等,應遵循「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來界定彼此間關係,所以不應引用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條款來限制人民之間的行為。 肯定說:憲法上許多基本權利的規定,是社會整體法秩序的基礎,即便私人之間亦應受其制約。至於適用方式,有學者認為可直接適用,亦有認為應採間接適用,以避免基本權規定長驅直入私法領域,使人民間法律關係太過緊張。 我國大法官在釋字400號解釋中,明確採取肯定說立場,認為憲法上基本權保障之規定,旨在保護個人權利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
所以 憲法基本權並不直接拘束人民的各種行為 而是國家的行為若使人民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
人民可以主張基本權
也就是 基本權基本上對人民 並不是拘束的義務 而是保護的權利
以上我的理解有打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