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本文對領土的規定採:
(A)概括式
(B)列舉式
(C)除外式
(D)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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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 B(53), C(6), D(20), E(0) #198055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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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本文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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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328號

解釋文: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理由書: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網址連結:大法官釋字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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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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